因光明乳业公司个别商品的包装上印有“85℃”,被认为侵犯了“85度C”的品牌,最后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否定了一审判决光明乳业侵权的判定,改判光明胜诉,驳回了“85度C”的全部诉讼请求。

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先后取得四个“85℃”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早在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光明乳业的商品包装上印有“85℃”,而且位置显著,认定光明乳业侵犯自己的商标权。
从图中可以看出,光明乳业商品包装盒上的“85℃”很突出,字体也比周边的大。因此,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乳业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85℃”,而且使用明显突出,极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光明公司辩称,其商品上的“85℃”是牛奶在加工过程中巴氏杀菌热处理的参考温度,并非是当成一种标志来使用。公司本意是告知消费者巴氏杀菌温度,“85℃”仅仅代表温度数值,是一种工艺特点。
一审判决:光明公司侵权
一审审理认为,美食达人公司注册的“85℃”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光明公司在其商品上明显使用“85℃”属于不正当使用。最后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二审判决:改判光明公司不侵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光明公司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没有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将构成温度标准表达方式的“85℃”的各元素适用不同字体进行不同排列后,客观上增强了该标识的显著性而获得注册,但也限制了其受保护的范围。
光明公司在商品包装盒上使用“85℃”,但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最终二审判决: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